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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競業限制協議下崗 高工挑戰霸王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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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競業限制協議下崗 高工挑戰霸王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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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5日,已點擊:20878次 來源: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用人單位要求廠里從事生產、技術、經營等方面的人員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高級工程師王建偉則認為廠方在限業期間應給予一定經濟補償,并由此引發糾紛。此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和再審,耗時近兩年。近日,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開封儀表廠因單方面解除與高級工程師王建偉的勞動合同關系被判支付6萬余元賠償金和補償金。
拒簽“霸王協議”高工下崗
河南省開封儀表廠在全國儀表制造行業小有名氣,是開封儀表行業的“龍頭”老大。該廠為了防止商業秘密流失,于2002年12月發出通知,要求廠里從事生產、技術、經營等方面的人員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不變更原勞動合同內容的基礎上,將《勞動合同書》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加以補充為:“乙方應為用人單位保守生產、技術、經營秘密,并在離開本廠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與開封儀表廠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或者其它利害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如有違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這樣一個管理行為,廠里職工雖有不同看法,但大都按照廠方的要求簽了字,惟有50多歲的高級工程師王建偉拒簽。他要求廠方在限業期間給予一定經濟補償,而廠方認為,是儀表廠的工人,就應該為儀表廠做出無私奉獻,不能討價還價,并稱誰不簽競業限制協議就解除誰的勞動關系。
拒簽競業限制協議的王建偉,仍同往常一樣上班,可是2003年4月1日,王建偉突然接到廠方通知:因拒簽競業限制協議,“已經不適合現有的工作崗位,限4月1日前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暫時離崗!4月8日,開封儀表廠作出了《關于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的通知》的文件,規定凡拒簽“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的人員,“企業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贝稳,開封儀表廠就作出了《關于對王建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決定中稱:該同志違反我廠《關于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的通知》要求,經各方教育,講明道理,仍然拒簽字,根據開儀[2003]017號(即:《關于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的通知》)文件規定,依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經廠研究,決定對王建偉同志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
申請仲裁高工拒絕復工
王建偉在開封儀表廠工作了29年,對儀表廠產生了深厚的感情,他不想離開他的崗位,不忍離別朝夕相處的同事和戰友,但他也無法接受廠方的“霸王協議”。面對廠方的處理決定,經過走訪和咨詢,他作出了痛苦的選擇,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03年5月8日,王建偉向開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勞動仲裁申請。在申請中,他沒有要求撤銷儀表廠對他解除勞動關系的處理決定,而是要求廠方支付單方面解除與他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給予的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
王建偉認為,開封儀表廠制定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未按照規定與職工協商,也未按照規定體現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是一份違法協議。開封儀表廠以拒簽此協議為由,單方解除與其勞動合同關系,應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有關規定,儀表廠應支付其經濟補償費和經濟賠償費,除此之外,還要求廠方賠償其精神及名譽損失費1萬元。
廠方稱,開封儀表廠屬高科技企業,技術含量高,為保護企業技術機密,制定的“保密競業限制協議”沒有不妥之處;至于王建偉提出的經濟補償,廠方在工資改革分配中對技術、銷售、生產人員已經給予傾斜,已經體現了經濟補償。王建偉拒簽“保密競業限制協議”,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因此廠方解除了與王建偉的勞動合同關系。
在仲裁開庭時,仲裁人員對雙方進行了耐心調解,但由于雙方意見懸殊,雙方沒能達成調解協議。2003年 6月30日,在仲裁部門即將作出裁決時,開封儀表廠卻下發通知,撤銷了《關于對王建偉同志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并通知王建偉從7月1日起恢復與王建偉的勞動關系。
王建偉對此哭笑不得,認為自己是否恢復與儀表廠的勞動關系不能全由廠方說了算,廠方與其恢復勞動關系的通知仍是一個“霸王協議”,其目的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和經濟補償、經濟賠償。因此,王建偉沒有同意恢復勞動關系。但是,開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卻以廠方的通知為依據作出仲裁裁定,該裁定稱:鑒于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事實已不存在,經本庭合議,決定撤銷此案,終止審理。
依法起訴一波三折
王建偉無法接受仲裁委的裁定結果,于2003年7月15日依法向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封儀表廠支付單方面與他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給予的經濟補償6.5萬余元、經濟賠償金14.1萬余元,允許原告回廠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并向原告道歉。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了合議庭,經開庭審理認為,被告作為企業有權要求本企業的職工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但同時也有義務依照法律法規,為簽訂該協議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杀桓嬖趯嶋H操作過程中,只強調了與勞動者簽訂“保密競業限制協議”,而忽視了勞動者依法應享有的權力,這顯然是不公正的。原告為維權不與被告簽訂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法規。被告在沒有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先行限令原告暫時離崗,并不再允許原告進廠的做法是不妥當的,侵犯了勞動者勞動的權利,繼而被告又以原告違反廠《關于簽訂“保密竟業限制協議”的通知》要求,對原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是錯誤的。原告不服申請仲裁后,接受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事實,僅要求依法獲得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然而被告仍不依法妥善處理,堅持不予補償和賠償,反而又撤銷了自己的處理決定,如此做法是不嚴肅的。另外,在被告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原告選擇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只要求獲得補償和賠償,這是合同雙方自愿原則所賦予的基本權利,被告恢復與原告的勞動合同關系的決定,對原告是沒有約束力的。
鑒于上述情況,2003年10月30日,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 準許王建偉與開封儀表廠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二、 開封儀表廠支付給王建偉2003年4月份工資及經濟補償金1875元;三、 開封儀表廠支付給王建偉經濟補償金6.2萬余元;四、 開封儀表廠準許王建偉到原工作處取回自己的私人物品;五、 駁回王建偉的其他訴訟請求。
開封儀表廠和王建偉對順河回族區法院的判決均不服,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建偉認為儀表廠單方恢復與自己勞動合同關系的文件對自己無約束力,不同意與廠方恢復勞動關系,雙方對儀表廠文件的效力及后果又發生了新的爭議,勞動仲裁部門對此沒有仲裁,缺少前置程序,法院不應直接受理,遂于2004年4月19日裁定駁回了王建偉的起訴。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結果是王建偉所始料未及的,而此時,一些好心的朋友就勸王建偉,既然廠里已同意恢復勞動關系,就回廠上班算了,可是,倔強的王建偉面對艱難的維權路,不言放棄,一定要討個明白的說法。因此,他在收到二審裁定書后,即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開封儀表廠單方解除與王建偉的勞動合同后,王建偉申請仲裁時并未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僅要求經濟補償,應視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開封儀表廠在仲裁中單方宣布恢復勞動關系,實際上是重新建立勞動關系,而勞動關系的建立需雙方協商一致,因此開封儀表廠的單方恢復(勞動關系)沒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王建偉請求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爭議應予受理。
開封市中級法院同時還認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以賠償,因此,2005年2月7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確認一審判決結果的同時,追加判決開封儀表廠支付王建偉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1875元。
編輯:劉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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